關聯企業間資金往來如何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企業之間的往來款該如何入賬?
往來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預付賬款、預收賬款。
1、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應付賬款的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3、其他應收款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某公司/個人
貸:現金/銀行存款
4、其他應付款的會計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公司/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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