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錯誤的原始憑證怎么處理呢?
答: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作出了規定,即:
第一,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是無效憑證,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也就是誰出具的原始憑證誰負責更正,在更正處必須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重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則.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原始憑證金額是原始憑證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金額記載的是否清楚、準確,關系到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反映是否準確,對會計信息的質量有極大的影響,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造成舞弊.

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什么呢?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原始憑證的名稱及編號: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于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要求編號的原始憑證,應根據經濟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編號;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于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于記賬和查賬.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
(4)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于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經濟業務的數量、單價和金額:數量、單價和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為.
(6)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于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7)經辦人員或責任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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