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財法字第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從上面規定來看,火災造成的損失為非正常損失,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所以需要做進項轉出.

火災造成的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對于具體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金額的確定,可以通過經下三種方式來處理:
1、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損的具體物品及相應金額的,則可以要求責任方根據相應的證據進行賠償.
3、如果無法提供損失具體金額的,則可以委托物價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估價,以估價結果作為索賠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因此核定火災損失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職權范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證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
因此應該要求消防部門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原因,向責任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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