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怎么處理?
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于銷售舊貨,而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況,其實這7種情況,我們總結歸類一下,它們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資產資產時候都沒有抵扣過進項稅。所以此類設備在銷售時,也不應按適用的稅率征稅。基于上述考慮,總局人性化地規定此類情況可以按簡易辦法征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征收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相信大家看完已經知道了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怎么處理是怎樣的,如果看完還有不清楚的,那就跟會計學堂的老師們聊聊吧,手把手教你會計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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