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融資租賃資產怎么處置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參照該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有期間的租金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持有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大部分為租賃資產的本金而并非完全是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在目前對這類企業所得稅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即依據出租人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租賃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按公允價值計量還是現值?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而不是確認為當期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格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格與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除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以公允價值計量融資租賃資產怎么處置所得稅?除了要注意上文提到的問題之外,還有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同時規定,對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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