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務要正常交稅嗎
答:對于母子公司間相互提供服務如何進行納稅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母子公司與總分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1、母子公司是多個法人,總分公司是一個法人。
2、母子公司:每個公司都可以獨立核算,獨立納稅,是個獨立企業。
3、總分公司:分為兩種情況,較獨立的有自己的賬戶,核算體系,可計算盈虧可獨立納稅,但不是獨立法人。還有就是受總公司控制,不單獨納稅的。
4、主要區別在于是多個獨立法人,還是一個獨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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