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怎么計算基數
答: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規定。
例如某企業2009年度銷售收入2400萬元,本年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萬元-12萬元)。
另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口徑下的收入為準,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60%剩下的40%如何處理?
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可稅前扣除,那剩下的40%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規定。
新稅法下的業務招待費會和之前規定的納稅標準有些區別,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怎么計算基數?上文的解答大家可以參考下,有任何的問題可以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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