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怎么核算預算外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預算外資金的核算:
設立收入類科目“預算外資金收入”,貸方登記收到從財政專戶撥回的預算外資金及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借方登記沖減數及年終轉賬轉入“結余”賬戶的全年預算外資金收入累計數,平時余額在貸方,年終結轉后本賬戶應無余額。本賬戶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明細賬。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于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及撥付所屬單位,均通過“暫存款”賬戶核算,不通過本賬戶核算。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怎么做?
1、增加固定資產時,相應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按照固定資產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另外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那么計提折舊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3、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時,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即將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與相關累計折舊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等報經批準處置時,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產基金賬面余額也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損失及費用等,均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
事業單位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與核算與企業的大不相同,遇到時一定要分清楚、弄明白,避免與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核算混淆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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