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取得抵債資產交什么稅
答: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于貸款損失準備的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案例: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
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為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為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為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99×25%=49.75(萬元)。

抵債資產繳納房產稅如何確定計稅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在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 [2008] 152 號 ) 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規定 ,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 , 不論是否正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 , 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 , 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按照上述規定 ,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 , 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于抵債資產應按會計制度規定的人賬價值計價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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