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合規的發票之后怎么辦?
答:(一)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但以后年度取得發票的,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即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沒有取得發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可以在支出當年稅前扣除。
二是在匯算清繳后取得。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應在支出發生所屬年度扣除。

企業不合規發票的定性是什么?
定性依據、處理處罰依據有的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的規定,處以罰款XXX元。
有的則將定性及處罰依據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
有關于發票的內容,都是屬于比較重要的會計問題。取得不合規的發票之后怎么辦?希望上文的解答能夠幫助到你們參考!有問題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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