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的退款怎么做?
銀行匯票的申請人要求退款時,應將匯票和匯票解訖通知一起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件。
銀行對于符合退款的銀行匯票,只能退入原申請人賬戶。只能原來簽發的是現金銀行匯票,才能退付現金。
《支付結算辦法》第七十條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

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銀行匯票的退款?
匯款人因匯票逾期、遺失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要求銀行退還其所簽匯票的票款。
我國《銀行結算辦法》第2章第14款指出:“匯款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可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書到簽發銀行辦理。”在第15款中又補充說:“遺失的匯票在付款期滿后1個月,確未被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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