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貨幣資金匯兌損益可以做稅前扣除嗎
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
(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
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人、補貼收人、違約金收入、 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 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
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 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上述兩條規定是相對應的,對于貨幣性資產產生的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匯兌收益也是要并人收人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

年末匯兌損益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新會計科目中的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是: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匯率變動應確認為匯兌損益,因此,對外幣賬戶均應按新匯率作為折合率,重新折合,并每月調整一次所有外幣賬戶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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