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土地上建房房產稅怎么繳納?
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依據上述規定,按會計制度規定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賬面房產原值不包括租賃的土地價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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