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發貨人不一致的運輸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依據上述規定,承運人甲公司為你公司提供運輸勞務,你公司取得承運人甲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你公司將款項支付給B公司,所支付款項的單位不是甲公司,與發票開具單位不一致,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承運人與發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購貨單位應向承運人(開票方)支付運費才符合抵扣規定.

營改增后貨運發票實際受票方和發貨人不一致,可以抵扣嗎?
答:問題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也就是說,銷貨單位幫你發貨并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直接對你開具運輸發票并通過銷售方轉交給你(當然,運費先由銷貨方代墊,然后由你與貨款一并打給銷售方),取得這樣的交通輸運業專用發票,認證后作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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