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賬目不一致應該怎么處理?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017年7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回復: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為稅收憑證。
所以,作為銷售方,可以通過稅控系統匯總開具普通發票及發票清單,具體要求和原則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也可以通過稅控系統匯總開具普通發票,不附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清單,而是另附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原始憑證。因為沒有具體政策要求,我們理解,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按大類填開商品名稱,如“辦公用品”,金額欄也可填寫匯總額,同時另附購貨清單或銷售小票等。

企業取得附帶清單的發票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訂銷售系統的信息。
據了解,目前全國范圍內,尚不能做到所有商業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及發票清單系統與進銷存后臺管理平臺完全對接,但凡通過金稅三期開具的發票及清單,均可被稅務機關實時監控。因此,無論是發票開具方還是取票方,都應遵循與實際業務相符的基本原則,否則,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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