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外籍員工繳納商業保險怎么計算個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應屬于上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如果企業將該部分保險費作為工資、薪金名義發放并已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工資進行扣除,則必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未將該部分保險費列入工資薪金范圍發放,也未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則原則上也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所繳納保險確屬于被保險人所在國家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在報經當地稅務機關主管機關核準后,也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但有四個前置條件,即:
①企業未將該部分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②該雇員應為外籍人士;
③該類保險應為該雇員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由雇信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
④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核準.

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1.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有關特殊工種的保險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綜上所述:符合國家規定,特定行業所必需支付的商業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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