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免的所得稅避稅籌劃怎么做
投資抵免是世界各國常用的刺激投資和經濟增長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之一,在西方發達國家已使用多年。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9年12月8日頒布實施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又于2000年1月14日頒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兩個文件均規定: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投資抵免政策覆蓋范圍廣,優惠力度大,幾乎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制造企業。
這對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擴大再生產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如何才能充分用好用足抵免政策,則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應該考慮的問題。那么,如何才能在五年的期限內將40%的所得稅全部抵免或者充分享受抵免呢?
我們知道,“新增稅款=抵免年度實現的所得稅-設備購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稅”,根據這個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實現的所得稅額大,或者設備購置前一年度(以下簡稱“基期”)的所得稅額小,那么“新增稅款”就多,就可以充分享受抵免權。要做到這一點并不難,投資企業只要將基期的利潤遞延到抵免期實現就可以達到這一目的。比如采取推遲銷售時間的方式,或者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也可以采用增加基期成本和費用的方式來實現。基期的應納所得稅額少了,以后五年的新增稅款就多了,享受抵免的金額必然會大。
另外,國稅發(2000)90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一年為虧損或者處于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設備購買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額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新增企業所得稅。”這項政策對內資企業同樣適用。
蘇地稅發(2000)101號文件明確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申請投資抵免所得稅的企業,如上年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則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基數為零;
如上年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則上年度所得稅基數為減稅后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數額。“由此可見,正確把握投資的時期,是充分利用抵免政策的又一個籌劃點。如果籌劃方法得當,既可以節稅,又可以延遲繳納稅款。如果從資金的時間價值這一角度考慮,則意義更大。
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計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應注意的問題
1.財政撥款購置的設備不享受抵,對既有財政撥款,又有企業自籌資金或銀行貸款購置的設備,應按比例計算。
2.享受抵免的設備僅指設備購置發票的金額,不包括與設備有關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項目。購置設備的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對于設備已經到達企業的尚未取得發票的,不得享受抵免。
3.享受抵免的設備按規定提取的折舊,仍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5.如果設備購置前一年度享受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則計算“新增稅款”的基數為享受減稅后的應納稅額,如果基期發生虧損或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則計算“新增稅款”的基數為零。
以上是關于投資抵免的所得稅避稅籌劃怎么繳納的介紹了,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的財務知識想了解的,歡迎和我們在線聯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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