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銷售方作廢后購買方怎么處理呢?
答: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于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貴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后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后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付款,否則對方可能不再開具藍字發票。

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哪幾種?
答: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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