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規定內容是什么?
答: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分立特殊性稅務處理不適用于自然人股東嗎?
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自然人涉及重組并購業務是否負有納稅義務,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界對此問題亦有不同的理解。
認為要征稅的理由是: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上述所得免稅的規定。由于沒有法律層面的明確免稅規定,在前述蘇寧環球公司定向增發的案例中,征收依據就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
因此,在企業重組并購業務中對自然人股東豁免納稅義務于法無據。我們可以從《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注銷和重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12號)來分析和解讀部分基層稅務當局的征管思路。
該文件規定,企業在合并或分立時,如果根據財稅〔2009〕59號文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期末留存收益+企業期末資本公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股東所占股份比例。
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規定內容是什么?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規定的重大法律行為,必須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在上文內容列舉的幾種處理方式,大家都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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