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能否做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這里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準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沖突。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準備金,則準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后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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