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帳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相關的國家稅法規定:
為了防止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帳款不得確認為壞帳。
考慮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為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總局意見:
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帳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帳損失在稅前扣除。

什么是關聯企業業務往來?
關聯業務往來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經濟業務事項。關聯關系是指具有關系之一的企業或者個人。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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