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購銷商品的稅務怎么做?
答:(1)關聯企業的含義。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①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②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2)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計價原則。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此處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何種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
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處理:
(1)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的50%(12.5%)。
(2)資本弱化管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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