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丟失怎么解決?
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原單位開具過相關的原始憑證,并且會及時報稅,所以,該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該單位開具過原始憑證,并且把原發票的票號、金額、等相關內容附上,有法律的證明力,如果可以,最好把原發票的存根聯復制上,這樣更具有證明力。
由此,本單位的領導簽批后,才可以做會計的原始憑證,可以入帳,符合會計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公章嗎?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來的原始憑證遺失,應當由原開出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經濟業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證明必須加蓋原開出憑證單位的公章。
然后由接受憑證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辦理批準手續,手續齊全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是接收單位的人辦理批準手續,而不是經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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