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失進項稅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只有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才不予以抵扣。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新舊細則對照,可以得知“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應在正常損失范圍內。

自然災害損失包括轉出的增值稅嗎?
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物質損失的進項稅額不需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12-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2008-11-5日國務院令538號修訂)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失進項稅抵扣嗎?從上文解答的內容來看的話,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你們還想繼續了解其它的進行稅的問題,歡迎直接來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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