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減資繳稅嗎?
答:股權變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申報、征收管理、附則6章32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個人由于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該全部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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