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可以再次申報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自行調整后仍可以申報納稅。但過了申報期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
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也就是說,單位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的明確規定)按調整后金額再次進行納稅申報,在5月31日后進行申報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
若在5月31日前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否則從滯納之日起即6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滯納金。

不交匯算清繳報告要罰款嗎?
不交匯算清繳報告,是要罰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匯算清繳的程序是一個企業必要的流程,所以,有關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內容有問題的朋友,現在可以好好掌握!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可以再次申報嗎?感謝大家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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