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但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時該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因此,為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利息,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的部分,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間借款利息收入進什么科目?
答:如果是金融類企業,那這利息作為營業收入核算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你們是非金融企業,那這利息可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外借,一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如果是貸款,可以沖減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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