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得部分虛開的專用發票怎么處理
答:善意虛開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如果是故意取得的虛開發票行為,處罰如下:
惡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除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外,還要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
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取得部分虛開的專用發票怎么處理?不管是善意接受虛開發票還是惡意收取虛開發票,對于企業的損失都是不可估量的,而對于財務人員自身來講,這種行為就更加不可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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