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有漏記的費用怎么解決?
答:根據《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這一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并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
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在匯算清繳結束后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跨年度沖紅字發票賬務處理?
1、紅字發票
借:應收賬款 退票的不含稅數負數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退票的不含稅數負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負數
2、沖回12月份結轉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關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有漏記的費用怎么解決?”,匯算清繳的問題對于企業來說的確是一個大問題,要學習解決這些問題之道,才是我們學會計的根本!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