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損失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涉及資產損失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月31日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自然災害造成商品損失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自然災害造成商品損失,應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查明原因后轉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自然災害損失貸: 庫存商品
借:營業外支出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自然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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