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確認收入是按照什么來的?
答:應收賬款不可以僅按合同,將合同總額全部確認為當期銷售收入。權責發生制原則只是確認收入基礎,能否確認還要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應收賬款和應計收入有什么區別?
應計收入是指本期已經實現但本期尚未收到款項的各項收入。即收入的歸屬期在本期,但實際收付期不在本期,在以后會計期間。如企業出租房屋、設備等收到的租金、應計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這些收入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按月收取,有的是按季收取,有的按雙方協議每半年收取一次。在這種情況下,收入的款項尚未收到,平時并沒有記賬,在月末時就應將歸屬于本期的收入調整記入本期。
應收賬款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
因此,應收賬款的確認與收入的確認密切相關。通常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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