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哪些內容?
答:23號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的前提下,年銷售額不超過36萬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服務業,年銷售額不能超過500萬,如果是商品銷售企業,年銷售額不超過80萬,如果是生產企業,年銷售額不超過50萬。

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申請免稅?
為規范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注意免稅認定期限及認定申報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
應申報的資料為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和代理出口協議。
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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