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營范的進項如何抵扣
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年第12號《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按照超范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進項稅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列舉的不能抵扣的情形;取得的抵扣憑證不符合規定;超過抵扣規定的時限、抵扣手續不符合規定。除此之外,一般情況都是可以抵扣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1)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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