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虧損的所得稅處理寫分錄嗎?
答:企業按稅法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彌補虧損是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
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稅務查增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稅務查增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
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我們可以知道,彌補以前虧損的所得稅處理寫分錄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特別做分錄,只需將本年稅后凈利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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