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即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借款利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處理?
根據稅法的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自然人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因此,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在企業注冊資本50%以內的部分,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過規定借款本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同時,企業應當就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指實際支付的數額,包括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的部分和不得扣除的部分)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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