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與案例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應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承包人、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或協議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稅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以下累進稅率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某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甲方)為了盤活資產、提高經濟效益,與該企業原法人代表鄧某(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承包經營合同。該合同的內容大致是:乙方每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上繳本年度的目標管理費15萬元,逾期不繳則處相應的違約金;乙方負責企業的生產、銷售等一切經營話動,企業的稅后利潤由乙方自主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參與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必須照章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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