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并且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相關案例分析:算企業所得稅時安置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100%.比如2000,是在2000的基礎上扣除100%嗎?即扣2000?
答:按照上述規定,假設某公司安置殘疾人3人,全年實際發放給殘疾人工資(應發工資總額)97200元(2700元/人/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經備案后,在納稅調整中,再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97200元,相當于再在企業所得稅前按照100%的比例扣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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