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應付未付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2010年6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答疑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如:利息支出增值稅發票),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次年5月31日前),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相關案例: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利息所得稅前怎樣扣除?

答: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也就是說
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利率的上限是基準利率的4倍.只要能找到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的貸款合同就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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