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稅務處理
答: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已是企業實際經營中一種較常見的租賃業務.對于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由于會計與稅法在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處理上存在著差異,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注意對未確認融資費用要進行納稅調整.

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21號--租賃》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采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二)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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