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期間的設備計提折舊入什么科目?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所以,企業對停產期間的固定資產仍應繼續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費用歸屬口徑,準則沒有給出更細致的規定,通常應視停產原因確定。若停產檢修為工序性的、季節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繼續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施工企業也可計入“工程施工”科目。
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角度來講,《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一條(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9條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因此停產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停工分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節性停工、停產檢修,通常認為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必經程序,在停工期間機器設備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建議企業就正常停產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企業停產期間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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