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水的水資源稅如何做賬
原先繳納的水資源費平移過來繳納水資源稅,自來水公司給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填開“不征稅自來水”
詳見以下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份擴大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為確保稅費制度平穩轉換,財稅〔2017〕80號第26條規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企業交納的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交納的資源稅稅額;借方反映企業已經交納或允許抵扣的資源稅稅額;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交而未交的資源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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