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合同價格約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價格的,應當分別確定其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的金額,由此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相互抵消。

企業存貨一般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庫存商品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于不同類型的存貨跌價準備的計算,會計準則上有嚴格的計算方法,這既是實務中的難點,也是各類考試常考的內容。
資產負債表日,當存貨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時,存貨按成本計量;當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時,存貨按可變現凈值計量,同時按照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本文結合案例,對各種情況下存貨跌價準備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做一分析。
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及所得稅納稅調整
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可變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非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期末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根據持有存貨的目的的不同和以及是否簽有合同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九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索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不得超過前面累積已經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
一些有關存貨處理的原則是必須要理解的,這也是會計學堂整理的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處理這篇文章的核心所在,雖然理論的東西有些虛,但是確實工作中的必要。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