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招待費調增的所得稅憑證怎么做?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的,對于超出部分,應當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年度會計報表《利潤表》
中的利潤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的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各項成本費用稅前允許扣除的金額,并對照《利潤表》中的成本、費用,調整其差額。一般均調減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實際上相對調增了企業年度利潤。調增后的年度利潤,稅法上稱之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當年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業務招待費是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應該調減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在調減業務招待費的同時實際上已經調增了會計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用調增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出的應繳所得稅的金額已經包含了業務找到費調增利潤后應繳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調增如何做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如果是調增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則無需做調整的會計分錄
如果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交了以前年度的所得稅,則僅需對補交的所得稅稅額做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同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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