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發票進項稅額轉出該如何處理呢?
答: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小
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發票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以上六種規定的情形之一。單純的故意走逃欠繳稅款行為不在以上六種規定情形之內;
二是發票開具時間在上述六種行為發生的對應屬期內。
因此,對于失聯發票進項稅額轉出,需要這樣處理:

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賬務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在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重新開具時
借:應交稅費-進項
借:原材料(或其他應收款) 紅字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失聯發票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相信您現在也清楚了具體的做法了。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關注微信公眾號“會計情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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