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固定產中途報廢如何處理?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各種主、觀客因素的,可能會發生提前報廢的現象。根據現行制度規定,如果是制造商的責任,承租人可以向其索賠(在購銷合同和租賃合同中規定,除支付貨款的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外,其他條件,如設備的交貨、驗收、索賠等都由承租人負責或出租人(如果購銷合同由出租人簽訂)將上述權利指定,和委托承租人辦理);如果設備投了保,承租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另外,租賃合同規定即使租賃設備滅失,承租人也不能免除支付租金及賠償出租人損失的責任。
因此,如果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提前報廢的現象,其處理如下:例:某融資租入一條生產線,租期36個月(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租金自1月1日開始每隔6個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該生產線在2001年1月1日出租人賬上的價值為700000元,租賃公司規定的利率為7%(6個月利率)該生產線的估計使用年限為5年,期滿無殘值,租賃期屆滿時,企業有優惠購買該生產線的選擇權,購買價為100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000元。該生產線占企業資產總額的30%以上,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本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報廢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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