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委托開發軟件產品期間的會計分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受托開發軟件賬務處理如下:
開發軟件研究階段的支出應費用化,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規定的應資本化: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
研發支出--資本化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開發軟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
借:無形資產--軟件
管理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
研發支出--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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