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和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 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1)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
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會計學堂整理的。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處理,作為所得稅的處理,其實要說的一個就是稅前扣除的標準,什么情形下是可以使用的,探究其中的條件,本文可以讀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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