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滯納金分錄
補繳城建稅及教育費
(1)提取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2)上繳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3)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繳納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會計學堂整理的。
根據《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1985]6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滯納金分錄,以上說的三部分的分錄寫法,其實和增值稅等稅款滯納金的非常相似,只是具體的名目并不相同,本文就講述這些,如上供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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