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準備金稅務處理怎么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保險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過程中有關計提準備金的稅收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保險企業執行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計算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保險企業因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與之前執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形成的差額,應計入保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凡上述準備金差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分10年均勻計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已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分期計入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保險責任準備金怎么做分錄?
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投保人發生非壽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當期,企業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沖減的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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