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固定資產改良支出進項稅處理是怎樣的?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營改增后,改擴建、裝飾裝修支出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對其經營性租入的不動產發生改建、擴建、修繕、裝飾支出的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可以按規定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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